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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年少的大学生是最靓丽的风景,而阅历尚浅的大学生也是娇嫩的,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过程中需要“知法懂法”来保护自身、防范风险。“与法同行”,我们从了解作为特殊身份的大学生的基本权益说起。
作为一名大学生除了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以下主要基本权利:
一、教育资源使用权
接受高等教育是基于大学生的学生身份而享有的特殊权利,是大学生所有权利的核心和基础;而教学资源使用权是保障大学生享有良好教育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二、参加社会实践权
大学生有权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5条规定,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校对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或勤工助学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监督建议权
学生有权利监督学校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不合理或者不正当的现象,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大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以及课堂教学质量,对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有进行监督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4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第65条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四、奖励助贷权
大学生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对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五、就业指导权
大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应该获准毕业并享有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我国目前对高校毕业生实行用人单位与学生“双向选择”的的就业政策,《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因此,大学生毕业时有权从高校获得与就业有关的信息,并获得由学校提供的“双向选择”机会。
作者:蒋飞
编辑:岑怡坤 赵怀阳
责编:毛雪婷 牛骅
校对: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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