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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是一种理想或空想。因为中国人至今一般不喜欢“打官司”、上法庭、公堂对薄,宁愿商量和解。在今天诉讼日增的现代社会,“少讼”应是可以保存的传统。法庭判决应为基本原则和标准,但不必事事都上法庭。中国“无讼”传统贯穿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中国的文化心理结构“儒法互用、以儒为主”。自秦汉以来的法律体例及实施中,贯穿的仍是儒家的重道德、重孝慈、重人情的基本精神及教义,即所谓“援礼入法、融法于俗”的礼法传统。今后中国法律一方面应对法律现代化,与建筑在现代经济(近代以来财产关系)和政治(社会契约)基础上的社会学道德相衔接吻合;另一方面这种传统的道德能否仍然起某种范导作用,创造性转化为中国式的“商谈伦理”、“人际和谐”是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从现代社会“枫桥经验”来看,“无讼”理念仍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用最小的社会成本进行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孔子视“无讼”为听讼的最高境界,不是望文生义的空中楼阁与哲学家的生命“随想”,而是有科学支撑的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无讼”具有丰富的内涵,无讼并不是不允许别人打官司,也不是重义轻利的君子情操观念,更不是受理案件之后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解让原告撤诉从而教育为谦谦君子,而是法官下了判辞,诉讼双方息讼服判不再纠缠。这体现了法官秉公判决,使胜者不骄,败者心服,根据是《论语》关于诉讼的逻辑关联。《论语·颜渊》:“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从两句逻辑联系来看,章太炎认为人与仁通解,是听讼之后的无讼。《孟子·尽心下》:“仁也者,人也。”《中庸》:“仁者人也。“听讼犹仁”是孔子对子路“片言折狱”的回应。孔子“无讼”目标是无数法官的目标,即听讼之后不再上诉。
作者:杨立蛟
编辑:岑怡坤 赵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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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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