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明德工作室 >> 初入大学 >> 学习适应篇 >> 正文
正所谓“六月沙场试锋芒”,从高考、中考到大学里各类的课程结束考试,乃至到毕业生的求职应聘考试,这个季节是检验我们学业成绩的重要时刻,代表着辛勤付出与梦想目标的交汇。但总有一些人平时不用功,到考试时就想要“抄近路”,提醒这些想耍“小聪明”的同学,应学法懂法,严格要求自己,以免追悔莫及。
一、国家教育考试作弊属违法
考试取得优异成绩是每一名学生的愿望,随着智能手机使用的普及和广泛,学生们平时惯用手机搜题、翻译等功能辅助学习以便提高效率。但如果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如果参加的是国家教育考试,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方式,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诚信体系建设和每名考生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国家教育考试,还是学校、社会等各类机构组织的考试,学生都应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切勿心存侥幸,否则不仅将自毁前程,还要为此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找“枪手”当“枪手”都是犯罪
考场中有一种典型的作弊行为即替考,它是采用各种欺骗手段假以他人身份代为参加考试的行为,替人代考的人俗称“枪手”。替考使考试制度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的宗旨和原则,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影响公平正义。现实中类似的典型案例时有发生,既有大学生替人参加高考被抓而判处刑罚的案例,也有大学生在课程考试中找同校学生替考而两人双双均被学校开除学籍的案例。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型和情节严重程度,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律不仅惩罚考生,也以同等刑罚追究“枪手”责任,即对两者的定罪和法定刑是一样的。大学生如果成为“枪手”代人参加高考等国家考试,那么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高校对其做出开除学籍等处罚。即便不是国家考试,参加大学内部的期末考试、毕业论文答辩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均会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总之,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这不仅违反了法律和制度规范,也有损于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每一次考试都不仅仅是知识的检验,更是对个人品德修养和法治素养的考验,要避免“一念之差 悔恨终身”,要诚信做人、遵守纪律、坚守法律底线。最后祝每位同学都能取得好成绩,学有所成,鹏程万里!
作者:蒋飞
编辑:岑怡坤 赵怀阳
责编:毛雪婷 牛骅
校对:高华
(本文由明德工作室原创,欢迎转发至朋友圈,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征得作者同意后方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