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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懂法、用法护法是作为法治社会一个成熟公民的基本要求。大学生作为独特的知识群体,是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坚实力量。提高大学生法律信仰与法治意识,促进大学生健康成才,是我们法治建设的永恒主题。现围绕大学生可能面临的侵权场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给大家。
一、面对校园霸凌用好法律武器
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校园欺凌属于一种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行为,一般属于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你人身造成的相关权益损害,可以依法请求给予民事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可能已涉嫌刑事犯罪,应及时报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警惕校园贷款不让青春欠债
校园贷是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予以借款的一种行为。现实生活中,许多学生虽有着贷款的需求,却尚未具备认清借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评估个人偿还的能力。由此,一些不规范的借贷平台通过降低贷款门槛、隐瞒资费标准、诱导过度消费,使大学生们陷入借贷陷阱,深受校园贷的危害。为此,除了要求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的侵蚀外,更要求大学生能增长法律知识,不让自己的青春在债务缠身中度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网购权益保护不可轻易放弃
网络购物的快捷与便利已成为大学生购物消费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其两面性,网购产品虽然品类丰富且价格实惠,但空间距离、售后服务乃至维权取证等不便却也切实给网购消费者带来很多麻烦。作为习惯网购的大学生青年群体,面对网购时遇到的困扰,你要清楚其是否已经构成侵权,并积极提出维权请求,善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六百零四条规定了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及其风险负担责任。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蒋飞
编辑:岑怡坤 赵怀阳
责编:毛雪婷 牛骅
校对: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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