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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通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称为公民的权利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大学生作为民法典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们身边有哪些案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呢?
用亲朋好友的照片制作“表情包”,是否构成侵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网络文化的多元发展,在各种网络社交平台,网友间的交流互动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文字表达和简单的表情符号,各式各样的“表情包”已成为聊天的半壁江山。尤其,一些年轻人不满足于网络既有的“表情包”,为了展现“斗图”实力,开始恶搞亲朋好友的照片,通过PS等工具改变照片的原始状态,丑化或增加配文,将其包装为独一无二的“表情包”肆意发布出来。那么,不经亲朋好友的同意,用他们的照片制作“表情包”,是否侵权呢?我们一起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未经允许擅自将亲朋好友的肖像制作成“表情包”并在网络上公开,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甚至一些严重恶搞、丑化的“表情包”,造成侮辱、贬低他人人格,造成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影响,还构成侵犯对方的名誉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删除表情包,必要时有权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作者:岑怡坤
编辑:岑怡坤 赵怀阳
责编:毛雪婷 牛骅
校对: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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