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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公民都是消费者,在校大学生有着旺盛的消费需求,消费观念超前,但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不强,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大学生应必备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从弱势群体快速成长为理性维权的卫士。
1.网络购物拥有“后悔权”
当下大学生的消费方式多以网络购物为主,网络购物具有快捷、便利、选择性大等特点。但购买者对网络上的商品只能通过图片、视频、文字介绍等予以了解,与线下的面对面交易相比直观性较差,因此极易出现拿到实物后失望或不满意的情形。为了更好地保障网络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我们法律规定了后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遭遇商家欺诈申请多倍赔偿
据调查了解,有约50%以上的大学生消费权益曾经受到过侵害,有约30%的大学生不知道自己是否受过侵害。下面的情形你有遭遇过吗,商家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等。遇到这样的情形你知道该如何维权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增强维权意识,积极主动维权
在现实中,很多难以维权的案例往往源于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如平时不注重收集证据,或者发生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放弃维权。大学生在消费领域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主动找商家沟通协商。发生问题后可先与商家交涉,沟通中正当合理地表达诉求,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能快速达成协议,则省时省力,但如果商家拖延不处理,建议不要一直等待,及时采取其他措施。
其次,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理。通过投诉,既可以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更快地解决纠纷,还可以通过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处罚不良商家,净化市场。
最后,以上方式如均未能解决,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蒋飞
编辑:岑怡坤 赵怀阳
责编:毛雪婷 牛骅
校对: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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