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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获用人单位offer的毕业生们,即将投身社会开启自己的职业旅程。作为进入社会模式的第一站,初入职场的大学生做好功课了吗?签订人生第一份合约,请避开以下雷区!
入职签约易踩“雷区”
雷区1:低薪试用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往往要有一定的试用期。有些单位利用这一规定,要么在试用期间少付工资,要么约定超长的试用期,更有甚者在试用期结束时蓄意辞退。
雷区2:承诺很美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时,对工资、住房等待遇向毕业生给予了口头承诺,而当毕业生到岗签约时却发现当时提到的诸多待遇根本无法兑现,而用人单位给予的答复却是以书面合同为准。
雷区3:以“就业协议”取代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到岗办理入职手续后,迟迟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提出既然已经签了就业协议便无需再签劳动合同,两者效果一样。
知法懂法有效排“雷”
1.试用期权益亦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谓是职场人维权的基本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二十条、八十二条等对试用期做了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间同样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分清就业协议书VS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或称“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是大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为学生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转递档案的依据,如果毕业生未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关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即使签订了就业协议也不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均不由劳动法调整。当大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即失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签约谨防合同条款不明或歧义
一些用人单位声称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大学生签到劳动合同,这种合同表面上似乎很规范,但具体条款却可能存在表述含糊,甚至以不平等条件做出义务性规定的情形。入职签约时务必看清每一项合同条款,尤其注意表述模糊或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社会是一个更大的课堂,职场中有更多的学问待我们去求知。大学生入职必备的首要技能是要做到学法懂法,在遇到疑问或者不解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将所有内容均写进书书面合同,同时可以将协商过程做好留证,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者:蒋飞
编辑:岑怡坤 赵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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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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