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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大到烧杀淫掠的犯罪行为,小到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多是因为法治意识淡漠,或者没有生成正确的法治意识。俄国法律哲学家雷昂·波德拉日茨基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过程构成的,而只有通过运用内省的方法才能观察到这种过程。他提出了一种“直觉法律”的理论,即认为个人的法律意识和人的内在经验在解释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的时候具有重大作用。关于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见解之所以能够延伸至心理学领域决非巧合,而是法治意识生成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进化过程。
一、人类本能对法治意识形成的影响
行为是对意识和思想的反映,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因此个人行为的出发点是自身利益的反映。人作为动物的人,自然也就有趋乐避苦、趋利避害的心理趋向。在这种趋乐心理的驱使下,人总是会尽力去消除心理上的不愉悦。从人的这一本能出发,人会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指引,是因为这样做可以给人带来安全感,或者说不至于带来痛苦;相反如果为非作歹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人在理性的情况下,多数会放弃作恶,而避免受到惩罚。
除此之外,弗洛伊德在研究儿童早期行为时还发现,小朋友会经常重复玩过的游戏或者反复要求听同类型的故事,这是因为人总是依赖过去的经验生活,企图实现生活的连续性。这就是由于人的固有惰性而表现出来的强迫重复原则。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公民通过遵守法律就可以预见遵守法律的结果进而满足人的惰性的本能,使得求安稳的心理在强迫重复中得到满足。可见,人的本能就具有适应法治生活的心理基础,并能够接受法律的指引。
二、从皮亚杰认知发生理论解读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
皮亚杰认为社会环境是支配儿童心理发展的四大因素之一,社会环境包括社会生活、文化教育和语言等诸多方面,儿童通过对社会环境提供的图式进行同化从而实现社会化。据此,如果儿童在成长过程中,能够生活在一个法治意识较为浓厚或者法治教育较为科学的环境中,那么这种外在环境必然会促进他们法意识之生成。此外,皮亚杰认为,在遵从规则方面认知因素远比强制因素重要。这就好比让你去遵守法律,首先要让你知道何谓法律,为何遵守,而不是一味的强迫你必须去遵守。罗翔老师之所以能够把原本枯燥的刑法讲红,就在于他不只告诉你法条,更多的是采用“法外狂徒张三”的一个个犯罪行为让你沉浸式地参与其中,而幽默的段子背后是理性的智识和法律精神。
所以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既非完全依赖个体之先天因素,也非完全取决于法律规则、社会环境等外在因素,而是出于公民在法律认知过程中,主客体、内外部之间的一种互动,参与法治实践可能是公民与法律之间互动的最好形式,同时也是促进法治意识生成的有效途径之一。
作者:金淑敏
编辑:岑怡坤 赵怀阳
责编:毛雪婷 牛骅
校对: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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