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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回大地,正是大学生朋友们结伴到户外探寻春意,感受大自然的魅力并愉悦身心的好时节。中国自古就有踏春远足的习俗,可你是否清楚在游历祖国壮美山河时,我们更应尊重并保护国家自然资源,不要只顾个人享乐,而做出违法犯罪之举。
一、攀岩爬山,个人喜好?
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5A级景区。在大自然亿万年的风化和自身重力崩解的作用下,一根垂直高度128米的花岗岩石柱在三清山风景区的深山幽谷中横空出世,这就是著名的巨蟒峰。巨蟒峰十分珍贵,它在全世界绝无仅有。早在2014年已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评为世界上最高的单体峰柱体。
2017年4月15日清晨,三清山风景区陆续迎来一波波游客。可就在人们观赏巨蟒峰时,却意外地发现在不远处的巨蟒峰顶部,竟站着两个人,另有一名男子正在攀岩中。根据三清山风景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巨蟒峰严禁攀爬。景区工作人员一边拍摄几人攀爬的影像留证,一边喊话让他们尽快安全撤离。但这3人却不听劝告,最后由警察进场处置。最后在警方劝解下,三人在消防救援人员的帮助下得以安全撤离。
在之后的调查中,警方发现这3人的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巨蟒峰虽为花岗岩石柱,但并非坚如磐石,它最细的地方直径仅为7米,由于一直存在风化崩解的情况,巨蟒峰在脆弱地维持着平衡。而这3人为了攀登,曾在柱体上打入岩钉进行辅助。警察, 他们总共钉了26枚岩钉,在最脆弱的7米的核心区块,他们钉入了4枚岩钉。经地质专家论证,他们的行为对巨蟒峰岩柱体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对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存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加速了山体崩塌的可能性。
二、如此攀爬,判刑+罚款!
2019年12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张某、毛某某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对:
1.刑事诉讼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谋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2.民事诉讼判决:
被告张某某、张某、毛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
三、敬畏自然、遵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件中三人具有多年的户外攀岩经验,且攀爬前查阅了《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在明知使用岩钉攀爬巨蟒峰属于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仍然实施这些行为。他们以电钻钻孔和打岩钉的方式,在巨蟒峰岩柱体上自下而上打入岩钉26枚,对巨蟒峰造成的破坏是通体性的、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为此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行为人因损害生态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货币化表现形式。地质专家组对三清山巨蟒峰非使用价值受损估算进行了评估,即该案价值损失不低于119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本案中三被告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自然遗迹作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一部分,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是全人类共有的珍贵财富,珍惜、保护自然遗迹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能因为是自己的爱好,就可以忽略现行的法律规定;更不能因为个人的私利和虚荣,而做出有违人类和全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更好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新时代好公民。
作者:蒋飞
编辑:岑怡坤 赵怀阳
责编:毛雪婷 牛骅
校对: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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