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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评审程序的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项目立项质量和研究水平,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发挥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立项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质量第一,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立项项目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管理的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专项等。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意识形态审核组、评审监督组。
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主任由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工作办,负责项目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评审专家组按学科分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成员根据学科分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评审专家须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思想作风正派,学风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评审委员会指定1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委或者省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组长。
意识形态审核组负责审核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意识形态把关。成员从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山东社科院、省内高校等部门单位中遴选产生,根据当年学科评审组数量确定由5人或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指定其中1人担任组长。
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成员从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山东社科院、省内高校等部门单位中抽选。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同一单位参与同一学科的评审专家只能有1人。
第六条 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度,一般5年内参加不超过3次会议评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评审工作要根据选题、论证和研究基础等方面情况,对项目设计质量和水平进行综合考察和全面评估。
1.选题依据充分合理,具有前沿性、开拓性、针对性,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2.对国内外研究状况和趋势把握准确,评价全面客观。
3.研究内容具体丰富,论证清晰严谨,研究方法科学合理,重点突出,有创新性,预期研究成果有理论和应用价值。
4.研究方案可行,进度安排合理,目标明确。
5.项目前期相关研究基础扎实,研究队伍结构和分工合理,研究条件完备,参考文献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6.经费预算合理,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研究专项实行初评与会议评审两轮评审。
第九条 初评实行匿名通讯评审。同一学科或者同一专项的3-7名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独立评审《活页》,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认真填写《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通讯评审意见表》。
第十条 按照匿名评审要求,《活页》设计的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信息或相关背景资料。前期相关代表性研究成果限报5项,只填成果名称、成果形式(如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作者排序、是否核心期刊等,不得填写作者姓名、单位、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发表时间或刊期等,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初评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的计分方法计算得分。全部项目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省社科工作办根据分值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入围会议评审的项目。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是对通讯初评入围项目《申请书》进行综合评审。每个学科评审组3至7位评委。各学科评审组在组长主持下按照独立审阅、讨论推荐、投票表决、签署意见等程序进行评审。评审专家要认真负责审阅和全面把握项目设计内容,独立填写《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表》。
第十三条 会议投票表决在预定的立项数量指标内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可进行第二轮投票,仍未达规定票数的不再进行第三次投票,视为在评项目未获通过。投票表决后现场收票、唱票、计票,当场宣布得票数和投票结果。投票汇总结果须由评审专家签字后有效。投票通过的项目,由学科组长分别在申请书内签署立项意见。
第十四条 意识形态审核组对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意识形态把关。审核结束后,每人均需填写《意识形态审核意见表》,并提交组长。组长主持召开意识形态审核组全体会议,对成员提交的审查意见表进行通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
第十五条 重大招标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程序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议立项的项目,要鼓励立足学术和学科发展前沿,力求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基础研究,鼓励着眼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力求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较强决策参考价值的应用研究,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交叉综合研究。
第十七条 跨学科申请的项目,在为主的学科中进行评审。需跨学科组征求意见时,由相关学科召集人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由三名以上专家以书面方式联名提请复议,并经所在评审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员通过,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避免重复立项和重复研究。对部分选题相同或相近,而论证角度和研究方法不同的,如果达到立项要求,应当给予立项,以便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但每个学科一般不超过3项。对已有明确科学结论或属明显重复性研究的选题不予立项。
第二十条 注意综合平衡。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学科和单位分布。研究力量较强的单位,可多承担一些项目,但不宜过于集中。研究力量较弱的单位,若有初评入围的项目,尽量予以立项。适当向青年项目倾斜,青年项目指标不得用于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指标如有剩余可用于青年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凡在项目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和接受委托承担省社科规划各类项目。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评审专家由省社科工作办在评审前直接通知本人。省社科工作办和评审专家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审有关信息,保证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不受干扰。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申报项目的,或为项目组成员的,或与项目负责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因素的,要主动回避该项目的评审,并申明回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审实行封闭管理,统一管理通讯工具,不允许私自携带电脑或其他通讯工具。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及初评入围项目名单;不得以任何形式了解有无本部门、本单位或自己亲友的项目;不得无原则地为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不得以学术观点相同或相左等个人好恶,故意对某一项目设计进行人为地拔高或压低;不得对其他评委投票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非经批准,评审过程中不得到其他评审专家处串岗;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申请书和其他评审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所有与项目评审有关人员不得接收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宴请、收受礼金或礼品,不得违反评审原则和标准向评审组提出对某一项目进行特殊照顾的要求。省社科工作办工作人员不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组,不得干预正常的评审活动。对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审批立项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工作办负责对建议立项项目进行复核汇总和综合分析,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依次报省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常委部长审批后,按程序报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立项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设立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实名举报。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对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立项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在山东宣传网发布。项目负责人收到《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回执。省社科工作办收到回执并审核通过后,《立项通知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管理监督责任。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回执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